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共分六个部分,强调了明星代言商业广告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遵循行业相关从业规范自律管理制度。
指引明确了明星在商业广告中通过形象展示、语言、文字、动作等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应当依法认定为广告代言行为。同时,指引还列举了明星在对所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时,构成广告代言行为的6种情形,以及11条明星广告代言的负面清单,对明星在广告代言活动前、中、后阶段应履行的5类14种义务也做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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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引聚焦近年来明星商业广告代言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出明星应当充分了解所代言企业及所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应当实际使用代言商品或接受服务。同时,明星代言广告应坚持正确导向,维护公序良俗,注重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等群体身心健康。针对明星代言活动中“刷脸拿钱”“一锤子买卖”现象,强调明星应当跟踪关注代言企业和商品服务情况,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出现问题时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调查,依法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明星广告代言负面清单
明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开展以下活动:
1、不得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代言。
2、不得为无证经营的市场主体或者其他应取得审批资质但未经审批的企业进行广告代言。
3、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进行广告代言。
4、不得为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及其他教育、培训行业的广告进行广告代言活动。
5、不得夸大商品功效。
6、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
7、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
8、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9、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预测投资业绩等方式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
10、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
11、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广告代言的有关规定。



